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事宜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办理。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定情况符合该条款中所指明的各种情形时,上述相应机构即可作出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相关机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事务则全权交由公安机关承担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捕后补充侦查还会坐牢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并未使判决处罚程度发生任何改变,补充侦查的施行与案情之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性。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一切犯罪行为进行审查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证据资料;若发现案件内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述的非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所收集到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情时发现有必要对案情展开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取证工作,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身进行独立调查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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