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显示,对于需要展开进一步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将其退给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他们亦可自行承担此项任务。补充侦查工作应该在一个月的时间之内完成,而且在此期间,补充侦查最多只能实施两次。因此,对盗窃罪行的补充侦查工作必需在一个月内完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在正常情况下,这项工作绝不能超出上述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盗窃罪案件中,主动退赃者可获得减刑机会。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问题,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然而作案人员能如实承认错误,表示懊悔,同时悉数退还赃物并赔偿经济损失,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那么即便情节较为轻微也得以避免起诉或获得刑事豁免;若是情况所迫,相关部门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处置:
首先,若嫌疑人具备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其次,若他并未实际参加分赃活动或者获取赃款较少且并非是最主要的罪犯;
再者,如果受害者能够提供谅解;
最后,对于其他情节相对轻微且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的情况。退赃事宜将被视为量刑依据中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法院将会在量刑时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盗窃罪的被告人具备积极退赃的意愿和行动,通常都可以视为此类酌定量刑情节的表现,这将有助于为其减轻相应的处罚力度。如果犯罪所涉及的数额较大,且情节相对较轻,加之还有退赃表现的话,那么便有机会实现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理想结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