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对行驶距离是否有要求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危险驾驶罪,法律并未对驾驶距离做出明确规定。这一法规主要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竞相追逐、酗酒驾驶、严重超出限定的承载人数或者行车速度以及违反相关安全运输规定,如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情况时,予以法律制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对行驶距离作出具体规定化。因此,在司法实践处理中,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非以驾驶员实际行驶路程长短作为硬性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针对本罪的危险驾驶行为所涉距离进行清晰规定。该罪名涉及到诸如竞相追逐、醉酒驾车、严重超载与超速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品运输等一系列行为事项。在司法实践操作环节中,对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断标准并非仅仅依赖于其驾驶距离长短,更关键的是审视他们实施的行为是否已然触犯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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