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定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存在着追逐竞驶的行为;
再次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或者是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最后是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于以上这些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同样会按照这条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当这些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时,则会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因此,如果一个驾驶员在道路上因为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并且他的行为并未同时触犯到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款,就可以将这种行为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行为内容:在道路上进行非法的赛车活动;酒后驾车;超过核定的允许负荷或者车辆行驶速度;以及对不符合准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物品实施违法运输等。需要注意的是,除驾驶员外,车辆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也可能因上述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仅仅涉及到酒后驾车这一单一行为,且并无其他犯罪情节的话,那么按照该条款的具体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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