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事宜,有着明确的说明及准则:
首先,对于无视法律法规任意飙车且情节极为恶劣者,会被判处为期1到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罚金的处罚;
其次,对于那些酗酒后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愚昧司机,将被追究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坐牢服刑并面临经济处罚;
再者,关于涉及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方面的交通肇事案,若肇事人员严重超员载客或是严重违法行驶规定,将要接受为期1到6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每逢涉险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出现,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名义,肇事驾驶员必将受到为期1到6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的法律制裁。
最后,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在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若以上所述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山东省,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量刑规范有着精准表述和明确定义:任何形式的飙车行为或者是对于酒驾醉驾情况的处理,都将面临为期1到6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惩罚;就连针对校车或旅客运输超员及违规行驶现象的处理亦如是;而对于那些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更是必须严格惩处。除此之外,如果机动车所有者以及管理者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也将不可避免地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同一人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别的犯罪,那么将会按照更为严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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