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期间自起算点至终点的时间长度是不包括开始的那刻与那日在内的。据此可断定,在依法宣告刑事拘留之日,被拘留人尚不曾开始其人身自由的实质性丧失,故而该日并不计入羁押期限之内。换言之,羁押期限应当自宣告刑事拘留的翌日起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宣布后多久执行
对于被决定予以治安拘留的情况来说,其具体的执行期限通常会自次日起开始计算,而前一日则不予计入其中。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是按照每一日进行计算的,即从收押之日起,算至次日为一个完整的天数。治安管理拘留作为一种行政拘留措施,主要是将那些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暂时性地关押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拘留所之中,其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十五天,如果存在数项违法行为并处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根据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期间的计算上并未将时间起点包含在内。据此,在宣告进行刑事拘留的当日,被执行拘留的人员实际上并未立即失去人身自由;故此,此类日期应当排除在对其羁押期进行计算之外。羁押期限应当自宣告刑事拘留的翌日起正式开始核算。由此可见,对于被拘留人员而言,实际的羁押时长是从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宣布实行拘留的次日方才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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