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宣布当天算不算羁押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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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计算不包含起始日。因此,宣告刑事拘留之日,被拘留人尚未实际丧失人身自由,该日不计入羁押期限。羁押期限应从刑事拘留宣告的次日起算。这意味着,被拘留人的羁押时长从宣告拘留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宣布当天算不算羁押期限

一、刑事拘留宣布当天算不算羁押期限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期间自起算点至终点的时间长度是不包括开始的那刻与那日在内的。据此可断定,在依法宣告刑事拘留之日,被拘留人尚不曾开始其人身自由的实质性丧失,故而该日并不计入羁押期限之内。换言之,羁押期限应当自宣告刑事拘留的翌日起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宣布后多久执行

对于被决定予以治安拘留的情况来说,其具体的执行期限通常会自次日起开始计算,而前一日则不予计入其中。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是按照每一日进行计算的,即从收押之日起,算至次日为一个完整的天数。治安管理拘留作为一种行政拘留措施,主要是将那些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暂时性地关押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拘留所之中,其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十五天,如果存在数项违法行为并处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根据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期间的计算上并未将时间起点包含在内。据此,在宣告进行刑事拘留的当日,被执行拘留的人员实际上并未立即失去人身自由;故此,此类日期应当排除在对其羁押期进行计算之外。羁押期限应当自宣告刑事拘留的翌日起正式开始核算。由此可见,对于被拘留人员而言,实际的羁押时长是从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宣布实行拘留的次日方才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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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但实践中执行一般羁押期限的并不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羁押的延长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到期,还有许多理由可以再延长。
3、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羁押期限:三日。
延长羁押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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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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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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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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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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