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于被拘留人员,若公安机关判定其需予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即三日内,向上请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但如有特殊情形,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长至四日。而针对流窜犯、惯常犯罪以及团伙罪犯等重大嫌疑人,研究批准的时间可再度延长,直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向上提出的逮捕申请批准书之后,应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因此,在强奸罪立案之后,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实际拘留期限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判断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强奸罪立案几年后还会追责吗
对于强奸罪的刑事追诉期通常设定为十年之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针对一特定犯罪行为,倘若在经过相应期限之后不再进行追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若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便需要经过五年时间方可满足该条件;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当涉及的法定最高刑罚为高于五年但低于十年有期徒刑时,则需等待十年才能达到这一标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机关则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至于强奸罪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日。但具体期限的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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