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六十七条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涉嫌犯罪的被告以及被起诉者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他们必须具备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
其次,如果其可能将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严厉处罚,但同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再者,如果他们存在严重疾病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我照顾,或者是孕妇身份,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进行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间已达到法定执行期,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就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起诉者,都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时候才算取保候审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可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在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方面具备可能性的;
第二,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且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家庭或社区造成显著威胁的;
第三,患有危及生命或健康的重疾,生活无法自主维系,或者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样应给予取保候审,除非取保候审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
第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犯嫌疑者或者被告在面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以及无期徒刑之情况下,但其行为对社会安全并无实质性威胁;亦或是由于其患有重病、身处孕期和哺乳期等特殊原因,抑或是已经在押期间超过了法定审理期限而尚未得出明确结论时,他们可以依法请求法庭、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批准取保候审,这是一项法律赋予他们的权益与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送交上述司法机构进行审批,并且需要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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