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刑事拘留天数多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若公安部门认定某被拘留者需要进行逮捕,应于其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如有特殊原因,则可将此期限顺延,但最长不超过四日。对于那些涉嫌流窜作案、反复犯罪或与他人共同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该审批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江门刑事拘留时间多久
通常来讲,对于刑事拘留的执行期限大致为十四天,且最长不超出三十七天的范畴。刑事拘留行动即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管辖的案件进行整体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达到强制性的调查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当在三个自然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但如遇特殊情况,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四个自然日。针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员,立案审查的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天;对于重大案件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则可达到三十天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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