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袭警罪能不能和解
关于袭击警察罪行的庭外和解问题,我需要明确指出这是绝对不可取的。袭击警察这种行为所涉及的乃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其刑罚的施加应依据攻击手法及程度而有轻重之别。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通过和解方式使袭击警察的个人或团体逃避刑事责任。
至于具体的处理方式,则应由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加以认定和裁决。
此外,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并不适用于刑事和解以及治安调解等解决途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袭警罪能不能使用辅警
在涉及袭警罪的适用问题上,必须考虑到辅警这一特殊群体。当他们与警察协同执法期间,无论个人受到攻击或是与警察共同时受到了攻击,都应被视为触犯了袭警罪。虽然警务辅助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质的工作,并在警察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之下展开活动,但是有必要以“执法共同体”来界定具备什么样条件才能算作“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不能简单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这个范畴之外。
然而,如果警务辅助人员在独立执行任务过程中遭遇到暴力袭击,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袭击警察行为的罪责问题,在庭外达成和解方式实属不当且绝无必要。因为此类行为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应的法律制裁应当根据具体的攻击情节来确定。无论如何,袭击者都无法借助和解途径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正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决定,并不适合以刑事和解或者治安调解等方式来加以解决。肆意袭警,不仅损害了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更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因此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治社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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