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类型,是指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成为累犯,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累犯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分子所犯下的前罪与后罪均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仅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还包括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分子所犯前罪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例如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尽管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无法构成累犯;反之,即使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仅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亦无法构成累犯。此处所说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依据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而非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第二,犯罪分子的后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发生。这是构成累犯所需满足的时间条件,若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后或者服刑人员被赦免五年之后,均无法构成累犯,将不会按照累犯进行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将不会按照累犯进行处罚,而是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须为故意犯罪。倘若其中有一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便不符合累犯的认定条件。累犯制度并不涵盖过失犯罪。举例来说,假设某犯罪分子的前罪为抢劫罪,后罪为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该犯罪分子并不构成累犯。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者,不论其所受何种刑罚,也不论刑期何时届满,只要在其后再次触犯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都应予以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分则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别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无论何时再次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将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抢劫罪不构罪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若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实际产生的危害并不严重,司法机关将不会视为构成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报复性行为,倘若行为人仅仅是召集亲属和朋友等众多人员前往破坏对方家庭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能被认定为抢劫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将其在赌博中所输或赢得的资金作为抢劫的对象,那么这同样无法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累犯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方可成立:首先,既往所受处罚必须是属于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严重程度之刑罚,此外,在正式宣告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获得大赦等特许情形之后,不满五年时间内再次实施应当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惩罚的行为。其次,无论是先前还是后来的违法事件都要求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而且所涉及的刑罚也同样地应该处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层次。至于最后一个条件,那就是此次违法行为一定要在前述情形下所被宣告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收到大赦等情况完毕后,经过至少五年方才出现。当然对于一些特别情况,例如有关毒品问题以及关乎国家安全利益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另外实行专门的规定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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