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有哪几种行为类型
1.直接接收贿赂:即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经合法授权而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富,以期为对方谋求利益。
2.勒索贿赂: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不论其是否为对方提供了实际的利益。
3.在经济活动中收取贿赂:这种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在进行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各种名目的回扣和手续费,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有哪些表现
1、该罪行侵害的首要客体乃是国家公务人员职位的清廉属性。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呈现出以下既定特征:
首先是利用自身职位赋予的职能优势;
其次是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是秘密接受他人贿赂;
最后是为他人谋求利益。在此过程中,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中所拥有的管理、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受贿罪的主要犯罪形态涵盖了三类情境:直接受贿罪、勒索贿赂罪以及经济活动中的贪污受贿。这其中包括公职人员未经法律许可而私自收取财物以便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形;也包含公职人员通过权力的滥用,胁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不当收益的情况。以上所有行为都构成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信任的严重侵犯,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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