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驾驶罪通常涵盖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期间涉及到的追逐竞驶、严重超速、酗酒驾车以及吸食毒品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它们都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特别地,其中包括缘于驾驶者体内酒精浓度超出法定标准的醉酒驾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诸多危险驾驶的行为,如非法竞速追逐、车辆超速行驶、饮酒驾车、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等,这些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酒驾车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法定最高限度。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法律对于这种不计后果的危险行为严加禁止,其用意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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