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基准通常围绕数额较大或具备其它严重情节展开。举例来说,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将公款擅自挪用,并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该笔款项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行为等不当用途,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那么便符合了立案侦查的条件。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大多在涉及的数额较为庞大或者情节严重之时方可达到立案的标准。譬如,如果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且相隔超过三个月尚未来得及归还,或者该款项被用于非法抑或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某些违法活动中的话,那么所涉金额只要达到三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就自然满足了立案所需的条件。具体的法律条款设定可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旦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以便及早介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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