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洗钱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与中国境内的其它区域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若有人涉嫌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将被予以立案追诉。而这里提到的“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涵盖了多次进行洗钱活动、牵涉到重大犯罪案件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江西洗钱罪立案标准最新
关于洗钱罪的立案准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洗钱罪本质上是一种行为犯罪;当行为人出于掩盖、隐蔽特定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八类已被明确规定的上游犯罪所触及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一目的,而实施了诸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产转换、协助资金流动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一系列行为时,便构成了本罪名,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江西省对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为:若所涉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将会被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严重情节”,可能包括反复进行洗钱活动,以及牵扯到重大犯罪案件等情况。该标准与我国其他地区完全统一,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切实维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