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有几种情形
在我国的刑法领域中,对于挪用资金犯罪的认定与惩处涵盖了以下三大状况:
首先,以欺骗、侵吞等手段侵占本公司或企业资金并将其私人占有或者借予他人,所涉金额大于法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逾期未予偿还;
其次,利用单位资产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达到法定数额(同样为“数额较大”)以上;
最后,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动用公款从事违法行为,此种情况也需要累积到一定程度的金额(依然是“数额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行为人都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甚为严重的挪用资金罪涵盖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公然侵夺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甚至擅自将其借予他人使用,若未能按期归还原额并情节恶劣者;其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产用于个人盈利活动,且涉案金额巨大者;最后,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然而,无论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何,都需要先行确定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故意。在法律层面上,这样的罪行无疑会得到严厉的确立以及非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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