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如果其性质构成了犯罪,则必须接受刑事法定刑罚。也就是说,一旦此类驾驶者经由法院判定为有罪,那么他们将会被记录为刑事犯罪案底。这样的案件记录将对当事人在日后的职业发展、境外旅行以及信用评价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触犯危险驾驶罪行而面临构成犯罪之境地时,个人将承受刑事制裁并伴随犯罪记录的沉积。一旦经由法院宣判判定为有罪之人,那么驾驶者将会被正式录入刑事案底之中,这无疑会对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境外旅行以及信用评价等方面带来深远且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危险驾驶行为,以防酿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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