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人
在法律范畴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并未限制特定的涉案人数,犯罪分子只需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那么无论该等行为波及到多少人员,皆可能被定性为违法行为。通常来说,这类行为涵盖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面向全社会非特定人群募集资金,承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及啟质人并不仅限于一部分人。只要实施了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从而引发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影响,那么该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了。通常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表现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公开向广大社会群体进行集中性的筹款行为,其特征就是通过宣传承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提供其他回报等方式来吸引公众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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