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文规定,对于行贿罪的判罚方式中明确包括了罚金刑。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行贿犯罪行为后,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亦可附加或单独科以罚金。此举充分彰显出我国法律对于经济犯罪的严惩力度,旨在借助于经济手段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能否减刑
1、在服刑期间,务必严格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并确确实实地展现出诚挚悔过的态度和积极表现,方可获得减刑机会;
2、如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则必须予以减刑。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有效阻止了他人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或监管场所检举揭发了监狱内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核实属于真实情况的;在科技领域里取得了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或是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能够勇敢地挺身而出、舍己为人;以及其他类似情况所体现出来的积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之规定,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明确指出,对于行贿罪案情的判决,既可判处有期徒刑亦可判处拘役,且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刑罚,以实现经济制裁与刑事惩戒的双重效果,彰显中国对待经济犯罪行为持坚决打击之立场,有力地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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