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罪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常会出现对于漏罪的认定问题。若侦查机关或者法院在首次审理案件时未能发现并纳入考虑的犯罪事实,随后得以揭示出来,则此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犯罪行为便可归类为漏罪。要明确判定漏罪,关键在于新近发现的事实与其所对应的原判决中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备相同的性质或构成相同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举例来说,倘若一名被告人分别在不同时段和场所针对多位受害者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然而在初次审判阶段仅对其中一部分进行了处理,那么其余尚未处理的盗窃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作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盗窃罪怎么积极赔偿
1.在盗窃犯罪中,被告应直接对因盗窃行为所引起的物品毁损作出经济补偿,以对被害者进行补偿;
2.如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实施盗窃并导致其实际的物质损失,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收缴或责令退还赔偿金。若经过追缴程序后依然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该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盗窃罪漏罪情形,其普遍含义是指在首次进行审理过程中所未能被揭示和察觉到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当后续阶段出现了新的盗窃事件,而且这些事件的性质或者构成部分与原先判决所涉及的罪行相吻合或者形成了部分重叠的犯罪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漏罪。举例来说,如果被告在一段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而在初次审判过程中仅仅对其中的部分行为进行了处理,那么剩余的未被处理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漏罪。判断是否属于漏罪的关键因素在于新发现的事实与原判决所涉及的罪行之间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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