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从犯是否会于案件发生之后立即受到刑事拘留的待遇,这往往视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案件情节之严重程度以及公安部门对该案件的侦查需求而定。假如从犯对于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或者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那么公安机构很可能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果断地做出立刻实施拘留的决策。
然而请注意,并不是每名从犯都必定会在案件发生之后立即遭到拘留,他们也有可能在完善调查过程之中,根据实际情况,接受取保候审等其它强制措施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同谋者是否会立即遭受刑事拘留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案件的严重性以及警方进行调查所需的迫切程度。倘若某位从犯对于此次案件的侦办具有极其关键性的影响力或者其存在逃避关押法律责任的危险性,那么执法机关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作出快速且坚决的拘留裁定。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从犯都必然会立即遭到拘留,他们也有可能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接受诸如取保候审等其他形式的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