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退赃是自己主动退吗
"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规而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知晓或者有理由怀疑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但依然为他们提供了协助。关于退赃这方面的问题,通常来说,法院会请求被告自行积极地退回非法所得。这种自愿退赃的行为,可以视作在量刑上从轻考虑的因素。
然而,具体到是否必须要由被告亲自主动进行,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要看被告的配合态度如何,以及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进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证据确凿,涉案者涉嫌帮信罪行的话,是有可能受到警方的拘捕措施的。
然而,审判结果究竟是刑罚监禁还是其他形式的司法处置,则要在法院正式裁定之后才能得知。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触犯帮信罪行的罪犯,法院会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助长犯罪行为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被视为刑事犯罪。而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超过三人;
(2)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4)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期间再次从事了类似的犯罪活动;
(5)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此类帮信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刑法法院常常建议被告主动积极地进行财产退缴行为,此举可视为量刑标准中实施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然而,具体到是否要求被告本人主动承担退赃责任,则尚须综合案件的现实状况,诸如被告方的积极配合程度以及司法机构的调查进展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与考量。因此,被告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法律专家的专业意见,审慎对待并妥善处理退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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