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成立后归还财物的影响
在盗窃罪被判定成立的情况下,即便被告将所盗财物全数返还,亦只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悔过之意,而对于该案的定罪基本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审判机关进行量刑评估的过程中,上述情节可能会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促使司法人员作出更为适当的裁决,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责任。
然而,刑事案件一旦形成既定事实,无论被告事后如何积极弥补过错,都不能够改变当时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盗窃罪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被判定为犯有盗窃罪:
其次,盗窃者实施了次数频繁的盗窃行为;
此外,未能避免的盗窃行为还包括:实施了携带有武器或危险物品进行的盗窃行为;以及,实施了扒窃行为等。
最后,还有其他可能导致盗窃罪成立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盗窃罪名得以证实,即便归还所盗取之物表现出了诚挚的悔意,也难以完全改变已形成的法律责任认定。在量刑过程中,此类行为或许可以作为一个斟酌因素,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制定更为准确合理的判决结果,从而适度减轻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然而,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无法更改的,即使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彻底消除其违法性质。因此,被告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防类似犯罪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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