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房产必须公证吗
法定继承受法理之承认并不强制要求公布于行政机构进行公正,而公正则并非法定需求之规定条件。所谓法定继承,乃在被继承人未能就其财产作任何形式之遗嘱嘱咐情况下,依照法律设定明确,继承人合法身份及其所继承财产次序及份额之分配原则的一种传承模式。法定继承,即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之资格、继承人财产承袭的顺序、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以获取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类继承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法定继承房产再出售新规定是什么
在房产继承完成之后,若需要将其变现进行售卖则需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其中涉及到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以财产转让所得金额减去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所实际支付的税金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之后所得到的差值,作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金额,然后再按照最高达20%的比例来计算和上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个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使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定继受是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有效遗嘱或者遗嘱被判定为失效的情况下,对其财产的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资产分配等事项进行确立的一种继承方法。此过程并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公证程序,且公证并非法定的必备要件。法定继受是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明确规定的继承人资格、顺位、资产份额和分配原则来获取并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处理此类遗产分配问题的首选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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