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被立案后能否撤销的问题,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特定情形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评估。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诉案件无法予以撤案的,然而,基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公诉案件是可以考虑撤销的:
(1)涉嫌的罪行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司法机关质疑其罪行性质;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属于由受害者提起诉讼的范畴,然而现今受害者未提出或已经撤回控告;
(5)经过科学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亡;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无需对此展开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行为。如果我们将视野转向自诉案件,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的起诉过程中,可以直接撤销并结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结案吗?
关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後,何時必須辦理結案的期限,我們國家政治制度并未正式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然而,出現在人們法院審判之後,所作的裁決需要進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兩個以的月份範圍內,最晚不應超出三個月。依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條款,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的審理,應該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做出裁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撤销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对于公诉案件来说,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撤案处理的,但是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撤销:首先,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较轻,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司法机关可能会对该罪行的性质产生疑问;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再次,如果犯罪行为人获得了国家的特别赦免;此外,如果受害者并没有提出或者撤回对犯罪行为的指控;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况。至于自诉案件,则可以直接进行撤销并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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