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子拆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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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包括:按房屋结构和折旧状况分档计算房屋重置费用;根据临时居住环境和常住人口数量按月发放周转补偿费用;奖励性补偿费用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基准地区位补偿价与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重置成本价相加得出。
农村老房子拆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农村老房子拆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有关农村房屋拆除的相应补偿标准如下所述:

(1)房屋补偿费用,也即房屋重置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状况进行档次划分,每平方米的单价将会作为衡量标准;

(2)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的高低将依据临时居住环境进行档次划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常驻人口数量每月予以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该部分补偿款额将由两个方面组成,分别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基准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价相加所得的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农村老房子转让需要多少钱

1.测量费用为每平方米36元。

2.评估费用比例为总房价的0.5%。

3.购买房屋时,所需交纳的契税税率因房屋面积不同而有所差异。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需缴纳1%的契税;在90至144平方米之间的部分,需缴纳

1.5%的契税;对于超过144平方米的部分,则需按照非首次购房的标准缴纳3%的契税。

4.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为房产价值总额的1%,但在产权持有两年以上且是家庭的唯一住宅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完成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每平方米6元。

6.所有权登记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为80元。

7.在购买前需支付营业税,其税率为

5.6%。但是,如果购买的是已拥有两年以上并且是唯一住房的普通房屋,那么这项税费是可以减免的。

8.获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需要支付每本证书10元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关于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我们具体规定如下标准:即按照房屋主体结构及折旧情况进行区分并设定不同等级以计算出相应的屋舍重建成本费用;同时,依据临时居住环境以及常驻人口数量,按照每月固定标准发放周转性补偿费用;另外,对奖励性的补偿费用,则依照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基准区域定位补偿价,外加宅基地的面积以及屋舍重建成本价,共同核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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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的五保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两万;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五千;
3、危房改造补贴三千元。
二、农村低保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两万;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
3、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三、农村贫困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一万;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
3、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四、农村困难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五千;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
3、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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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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