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四十万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贪污四十万罚金会有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典的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定犯下贪污或受贿等严重罪行且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应同时施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作为附加刑罚;而对那些被判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施加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至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施加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涉嫌受贿行为的判定和量刑标准,应当依据本地现行的法规制度来进行。涉及到四十万元的金额,一般会被视为数额巨大的情况,这类犯罪分子将有可能面临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加处罚金或者是被予以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惩罚。从刑法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是与其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密切相连的。若涉案的金额巨大且情节恶劣者,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更为严重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是被予以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