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采用询价采购
以下诸种特定的情形,可以被视为符合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要求:
1.在公开招标完成之后,仍然无法寻找到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在公开招标结束以后,未有任何供应商竞标参与。
3.即便经过了多次重新招标活动策划,依然无法达成协议或建立共识。
4.由于项目本身的独特性,无法明确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或规定需求。
5.在正式开始招标工作之前,无法预先准确计算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总数。
6.由于某些原因,公开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资源无法满足用户所面临的紧急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若出现如下之情形,则首选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1.在进行了公开招标之后,仍然未能找到合适的中标候选者。2.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无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3.尽管经过数次重新招标,但仍然没有任何一家供应商能够与我们达成合作协议。4.由于该项目具有独特性,因此无法准确地确定其具体需求。5.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言,无法事先精确计算出它们的总价值。6.由于公开招标所需耗费的时间和资源过于庞大,以至于无法满足紧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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