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怎么界定
本罪名为“向非法获取个人财富的道路挺进”,特指个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即获得不法的财富与利益,通过自身主观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到公共事务处理的人员实施赠与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在于: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就是要利用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涉及到公共事务处理的人员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为自己谋求私人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地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方式来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涉及到公共事务处理的人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怎么判断
针对行贿罪,此犯罪活动主要是指那些为了获取不合法的利益,而向国家公务员、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以及其他从事公务行为者递送财物的非法行为。本项罪名的核心特性主要体现: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蓄意进行的,其根本意图在于利用国家公务员、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或者其他从事公务行为者的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私人利益;
其次,在客观方面,他们确实实施了通过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方式来贿赂和收买国家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行为者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公务员递送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
此外,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公务员递送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务员支付回扣、手续费,那么这些行为也将被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如果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向国家公务员递送财物,但并未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行贿罪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涉嫌踏上非法积累个人财产之路”这一犯罪指控,具体指涉事主体为了渴望追求非法利益,有意以赠送财物等方式贿赂国家公务官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者等处理公共事务之职责人员,试图利用他们所拥有的职权,为自身获取不当利益。该类犯罪具有明显特征,即鲜明的故意性行贿和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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