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权包括接走孩子吗
法律仅明文要求不直接履行养育责任的另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力,然而并无具体条款规定这一权利是否涵盖了领养儿童的事宜。尽管如此,若原生父母与非抚养方之间签订过明确协议,基于此协议,无需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具有领养孩子的资格和权限,这种情况下,便可按照协议规定领养孩子。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每周五将孩子接走,并于周六或周日将其送回到原生家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包括带走孩子过夜吗
关于行使探视权期间是否可以让孩子在自己家里留宿过夜,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禁令。
然而,为了确保亲子关系的和谐,通常需要得到直接抚养方的许可。若直接抚养方同意让孩子离开,则探视方有权带走孩子,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孩子送还。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若父亲或母亲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其探望行为;待中止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探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不会因为婚姻破裂而彻底消散。即使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依然对子女拥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承担实际抚养责任者是否具备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双方达成共识、确认非抚养一方具备收养资格及相应权利的前提下,则可以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实施。举例来说,若协议中明确规定非抚养一方有权于每周五将孩子接离,并于周末(周六或周日)将其送还,那么此类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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