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签了是不是就生效了
离婚协议文本的签字并不能立即生效,其真正的生效条件是该离婚协议需经过男女双方共同办理完成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予以生效。当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之后,这一份协议便宣告成立,然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在双方尚未完善离婚登记手续的背景之下,这份离婚协议仍然处于无效状态,对于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它并不能发挥法律约束力。实际上,离婚协议乃是夫妻双方出于平等自愿原则而商定的结果,代表着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愿,因此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协议中的诸多条款中,涉及到的子女抚育权、财产分配等内容一旦经过双方认可并且达成共识,除非有极特殊且有说服力的原因进行反驳,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进行修改或变动,尤其是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具体条款或者是当事人基于离婚目的而对财产分配作出的协议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就财产分割的问题感到后悔或是有异议,依然有权通过向司法机构提出相关申诉以争取恢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至于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会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他们在处理过程中是否能够在审判中确认该协议在签订过程中无欺诈、诱骗或威胁等不当行为,一旦浮现出此类状况,那么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签字冷静期有法律保护吗
在离婚冷静期之内,离婚协议并未产生效力。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到对离婚登记之请求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计算的时间段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持反对态度且不愿进行离婚程序,则可随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注册申请。经过这三十天期限的考验之后,双方当事人需于三十日内亲自前赴婚姻登记机关参加离婚证的发放过程。并且,仅当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方可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首先应建立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从本质上来讲,此份协议可以被解读为主体条款中要求双方在离婚成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的附带条件性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并不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双方共同完成婚姻解除的登记程序,方能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方案等等,一旦得到了双方的认同和确认,便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进行修改。若对财产分割部分持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会对协议的签订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诱骗等不正当行为,将会驳回相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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