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愿意见前夫,前夫可以起诉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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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子女抚养争议时,协商和诉讼是两种常见途径。家长可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抚养协议,涉及抚养费用的调整等。若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判并裁决。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寻求司法援助,向法院申诉。
孩子不愿意见前夫,前夫可以起诉我吗?

一、孩子不愿意见前夫,前夫可以起诉我吗?

在处理子女抚养争议方面,常见的有效途径主要包括协商和诉讼两种方法。家长们可以尝试通过签订抚养协议来解决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这其中包括了抚养费用的调整与变更等等事项。若经过友好商议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选择借助于法律手段,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由法院依照程序进行审判并做出裁决。若某一方无正当理由且始终拒不支付约定好的抚养费用,另一方有权寻求司法援助,向法庭提出申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孩子不愿意被探视可以不让探视吗

当遇到已年满7周岁且被母亲或父亲拒绝进行探视的未成年子女时,法院应先确保他们的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征询孩子的个人意愿。这样可以使孩子更能够自由和诚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

另外,法院也需要积极走访孩子的老师、邻居以及社区委员会等相关人士,以便更加全面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倘若发现孩子之所以拒绝探视实属受到他人的教唆或者威胁所致,那么法院应当批准探视方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纷争的处置上,协商与诉讼乃是两种广泛采用的解决方式。作为父母,您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达成一份抚养协议,其中包括对抚养费用的合理调整等内容。倘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便有权选择诉诸法律途径,向当地基层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则可以寻求司法援助,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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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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