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诉讼(即公诉案件)中,若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涉案当事人不得请求撤销此项诉讼;
然而在私权纠纷的程序中(即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撤回该诉讼。
2.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控告、举报亦或是自首,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必须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慎迅速地审查,如经认定具备犯罪事实且情节严重需追究法律责任时,将依法启动立案程序;相反,如果未发现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即使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责时,将采取不予立案的措施,同时向控告人反馈不立案的具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结案吗?
关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後,何時必須辦理結案的期限,我們國家政治制度并未正式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然而,出現在人們法院審判之後,所作的裁決需要進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兩個以的月份範圍內,最晚不應超出三個月。依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條款,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的審理,應該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做出裁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刑事案件尚未正式立案之前,倘若案件尚未步入司法程序,对于涉及到公诉的罪行,公诉案件不得被撤销;然而,针对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是有权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接收到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等相关材料之后,他们需要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就会启动立案程序;反之,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那么就不会予以立案,同时还会向控告人详细地解释不予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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