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是否要做登记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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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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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住权的设立须经登记,登记后产生人身专属性权利。居住权人须提交申请文件,按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住宅。登记是居住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公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设立居住权应遵循申请登记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相契合。业主和居住权人可向房屋管理局申报资料,启动登记流程。
房屋居住权是否要做登记

一、房屋居住权是否要做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环节。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居住权便正式产生,同时具备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特征。居住权人有义务向注册机关提交居住权登记申请文件,并依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条款,享有占有以及使用其所指定住宅的权力。居住权的成立以实际进行的登记行为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是对居住权进行公示的合法手段,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同样地,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循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这一点与不动产登记机制相契合,住宅使用权登记过程中亦应严格遵循此原则。业主和居住权人可通过相应的程序向房屋管理局递交申报资料,进而启动居住权登记流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居住权二手房怎么处理

1.居住权持有者与不动产所有者需共同向相关司法部门递交具有效力的居住权合同申请,或者由居住权拥有者单独提出申请,并附上已生效的遗嘱遗嘱执行人死亡证明以及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证的有效法律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2.在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机关处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并进行严格的审批流程;

3.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缴纳相应费用以办理最终的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够设定生效,并在完成登记之后便会生成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力。居住权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文件,并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登记注册是居住权得以成立的必备条件,同时也为公示以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设定居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契合。业主及居住权人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从而启动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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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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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材料
来京人员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在京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三、办理流程
来京人员在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时,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北京市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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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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