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居住权是否要做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环节。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居住权便正式产生,同时具备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特征。居住权人有义务向注册机关提交居住权登记申请文件,并依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条款,享有占有以及使用其所指定住宅的权力。居住权的成立以实际进行的登记行为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是对居住权进行公示的合法手段,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同样地,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循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这一点与不动产登记机制相契合,住宅使用权登记过程中亦应严格遵循此原则。业主和居住权人可通过相应的程序向房屋管理局递交申报资料,进而启动居住权登记流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居住权二手房怎么处理
1.居住权持有者与不动产所有者需共同向相关司法部门递交具有效力的居住权合同申请,或者由居住权拥有者单独提出申请,并附上已生效的遗嘱、遗嘱执行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证的有效法律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2.在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机关处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并进行严格的审批流程;
3.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缴纳相应费用以办理最终的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够设定生效,并在完成登记之后便会生成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力。居住权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文件,并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登记注册是居住权得以成立的必备条件,同时也为公示以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设定居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契合。业主及居住权人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从而启动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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