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这两种情况存在着显著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它们所发生的时间阶段有所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意时刻;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发生于向后推算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其次,引发这两者的法定事由亦大相径庭。时效中断的事由通常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自由操控的事件,例如提起了民事诉讼或者提出了相应的请求行为;
至于时效中止的事由,它更多的是基于一些无法避免影响诉讼进程的客观因素,比如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况。最后,两种情况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也是各异的。若发生了时效中断,那么在法定事由出现之前业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便作废,并从法定事由出现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此实际上存在着前后两个互相关联的时效期;相反地,在时效中止的情形下,中止的期限将被暂时停止计算,并等待法定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再重新启动计算时效期间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启动了诉讼程序;
2、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向义务人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
3、义务人对权利人表达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这三项因素均可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并进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主要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中断可以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发生,其决定权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例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然而,中止仅能在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且往往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所引发,比如自然灾害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在法律效果方面,中断将使得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被废除,并重新开始计算;而中止则是暂时停止计算,等待相关事由得到解决之后再行恢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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