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条件
1.为确保依法施政,设立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经立法授权便无权自行设定或执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
2.当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定手段来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非有必要采取更具强制力的手段以保护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安危,否则应尽可能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方式。
3.为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并持续维护行政强制措施。一旦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终止,行政机关则需立即解除或者终止该措施的施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故延长或持续施行。
4.为保障绝对的程序正义,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履行相应的程序步骤,包括制作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决定书及详细记录实施经过的行政文书,并将这些文件按时送达至有关人士,如当事人及其家属。
5.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诉的机会;
同时,要全面告知他们可能享有哪些程序权利和求偿权等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遏止非法行为、防止相关证据被毁坏、防止潜在危害发生或扩散等情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人身自由施加临时性的约束,或者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施加暂时性的掌控,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 在任何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定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未经授权,行政部门绝对不能擅自设立或者执行此类措施。2. 每当涉及到行政管理职权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时,行政部门应当优先选择对公民权益影响最小的解决方案,除非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并维持相应的措施,严禁无故拖延。4.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步骤进行操作,制作详细的行政决定书以及相关记录,并且要及时地将这些文件送达到相关当事人及其亲属手中。5. 在实际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及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充分的陈述、申诉机会,同时向他们明确告知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以及可能获得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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