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吗
这并非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已经被精准地确定并归属了某位人士或者家庭,这个决定性证据并不代表着这块土地从此就变成他们的私产。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国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容置疑,而自然人、家庭则只具备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确权的主要职责和目的在于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归属关系,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及规划布局得到妥善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国家严格要求按照一户一确权的原则,甚至细化到了个体层面,但是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以一个家庭作为整体来进行确权。
至于在家庭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问题,这其实并不包含在确权的范畴之内,除非当某个家庭成员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且独立门户之时,才会需要单独处理。总之,无论土地的确权究竟落在何人或哪个家庭之名下,都仅意味着该方对其享有使用权,然而真正的所有权依然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二、土地确权在别人名下怎么办
若您发现自家的土地所有权已被登记至他人名下,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首先,您需要携带原土地权利证书作为凭证;
其次,准备能够证明登记出错的相关资料以及土地权利人书面签署的同意更正证明书;
最后,前往本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对错误记载在土地登记薄上的事项进行修正。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土地的确权并不代表着土地转化为了私人所有物,而是明确土地使用权限及其归属关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得以顺利执行和落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尽管依照“一户一确权”的原则展开工作,然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家庭层面出发进行确权。家庭内部的土地使用权分配问题并不属于确权的范畴,除非家庭成员选择独立生活并拥有自己的住所。无论确权的最终归属为何人,他们都只能够享受到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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