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案自首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通常而言,自首行为需符合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犯罪人员应当自行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即在犯罪事实或犯罪者尚未被明确查知,抑或是虽然已经得知犯罪人存在,却还没有采取任何审问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犯罪者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揭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愿意等待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的行为;
其次,自动投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司法机关公开承认自身的罪行,因此,一旦投案之后,犯罪者就必需坚持始终如一地坦诚面对何时被司法机关进行多次讯问或者执行何种强制性措施后,都能够平稳而自愿地交代出自己所犯罪行的实际状况;
最后,犯罪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国家法律的审判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投案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投案自首之量刑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首次犯案后,能主动并且如实地向司法机构供述其所犯下的罪行者,属于自首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若是能如实供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到的自身其它罪行,那也应视为自首行为。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减轻或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相较于上述情况,甚至可以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行为需严格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须积极主动地向执法部门如实申报其所犯之罪行,并且在未经事先察觉或者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之前,自愿接受随后可能进行的一系列处理流程;第二,在向执法部门报案并投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员需要对司法机关保持诚实坦率的态度,无论是经历多次审讯还是面临各种强制性的调查手段,都能够以稳定而自愿的方式,详细交代自己的罪行事实;第三,犯罪嫌疑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国家法律的审判以及相应的惩处。只有当以上所有条件均得到充分满足时,自首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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