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期限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关于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从犯罪之日算起;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而发生的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结之日开始计算。若犯罪分子在被追诉期限内再度实施犯罪,那么前次犯罪的追诉期限将由犯后罪之日期重新计算。
然而,有些情况不受上述规则制约:
首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对案件展开调查并正式立案后,如果被告方逃避调查或审判,则这段时间不计入追诉期限之内;
其次,倘若被害者在追诉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均被要求立案却未能立案的话,亦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影响。超过追诉时效不代表无罪释放,只是公诉机关将不再对该案提出起诉罢了。一般来说,超过追诉期限即意味着失去追诉权。但是,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或在法院接受案件后,相关人员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审判,此类案件仍将排除在追诉期限之外,从而仍然能够以适当方式进行审理。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健康运转,我们必须准确评估是否需要立案以及案件是否已经受理,以便有效地确定何时开始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以明确其时间段: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需依据具体的情节进行判断和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人实际施行该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进行的情况,那么其追诉时效将自犯罪行为全部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之内再次发生新的犯罪行为,那么追诉期限应自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于刑事追究时效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算起;如果犯罪行为表现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那么就应当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起。对于那些在法定时效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来说,其前次犯罪的追究时效将从新罪发生之日重新开始计算。然而,如果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展开了侦查工作,同时被告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或者被害人在法定时效期间提出控告却没有得到立案处理,那么这些情况都不受到追究时效的限制。当法定时效超过之后,公诉机关将不再提起诉讼,但是已经立案或者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逃避司法调查或者审判,仍然可以进行审理。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我们需要对立案和受理的情况进行精确评估,从而确定追究时效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