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一词旨在指明,该项待遇主要依据于工伤职工在受伤或患有职业病之前连续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数额。若您自己的月工资超过了本地区全体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的三倍以上,那么,按照本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算;相反,如果您的月工资不到本地区全体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六成,就属于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应该根据本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来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伤残补助金续签合同怎么处理
在您的工伤合同到期需要续签之际,请注意,此时您无法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当涉及到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评定时,我们将主要参照工伤职工在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数据作为重要参考标准。如果个人的月工资超出了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我们将会按照三倍的标准来进行计算;反之,如果该工资水平低于平均工资的六成,那么我们就会按照六成的比例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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