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取保候审之时,若犯罪分子再度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先前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恢复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即全天候进行拘禁取监管,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该犯罪分子实施逮捕。关于这两次违法行为可能受到的对待方式,既取决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与罪犯与共犯的作案手法和罪行是否相同密切相关。判决下达之后,犯罪人还需服满剩下的刑罚时间,这个刑期是由之前被拘留的总天数减去(初次被拘捕之日起至取保候审决定宣布之日止+第二次被拘捕之日起至判决正式生效之日)的时长而得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取保候审并非实质性的羁押措施,并不能抵扣实际服刑年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期间又被行政拘留15天会有什么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度遭受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导致原本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被转变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如逮捕和监禁。反之,倘若情节并非特别严重,在消化完毕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此外,根据案情轻重程度之不同,相关机构亦会发出指令,要求犯罪嫌疑人深刻反思己过,并责令其决定是否再次缴纳新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保释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应区别对待?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分子再度触犯法律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向上诉机关提交请求,请求他们撤销原先给予的取保候审措施,重新启动对其的拘押手段,同时向审判机关提交逮捕申请书。在经过终审判决之后,犯罪者需要履行完所余下的刑期,而这部分刑期则是通过将先前被拘留的天数扣除掉两次拘捕至判决生效之间的天数来计算得出的。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刑期的折抵。至于具体的处理方式,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共同犯罪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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