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和积累的财产及其相关权益,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就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妥善分割;
第一,尊重当事人约定,其中既包括有关结婚前财产的合同规定,也包含婚后财产协议的约束;
第二,公平公正分配,通常情况下,若无特殊约定的存在,则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均等地赋予各方,比例为各自百分之五十;
最后,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特别是对女性权益的关注。当离婚进程中,若有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出售、破坏或损毁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甚至试图编造虚假债务,那么该行为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有可能被判定享有较低或者根本不享有分割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分居两年离婚可以吗
众所周知,即使夫妻间存在两年以上的分居情况,亦无法实现自然离婚的法律效果。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可采取两种途径进行离婚程序:
首先,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
其次,协商达成离婚意向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手续。当涉及到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的特殊情形时,法院在经过调解无效后,应当依法做出离婚判决。而在裁判过程中,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准则正是依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情感裂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离婚诉讼过程中,裁定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如下:在此期间两人所获得的所有财富都被看作是共同资产,因此应该进行公平妥善的划分。我们全体法院成员秉持着尊重双方契约精神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财产分配就应该平均分配。同时还强调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给予充分的关注与保障,尤其是那些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但是,违规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有人故意隐瞒、转移、出售、破坏或者损毁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编造虚假的财务事项来逃避责任,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在最终的财产分割中失去或减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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