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会一起被告诈骗吗
丈夫因网络贷款事宜遭起诉时,其行为是否会牵涉到其配偶呢?这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剖析和判断,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对该债务性质的认定。
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形将影响判断结果:
首先,若丈夫在进行网贷时,其目的是为了支撑家庭日常生活,亦或所借之款被实际用于家庭支出,那么此项网贷将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从而使妻子也负有相应的偿债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丈夫因为网贷问题遭起诉,那么其配偶亦有可能被作为共同被告列入诉讼名单之中。
其次,假如丈夫所欠的网贷为其个人债务,且未得到对方同意与协助,那么家中配偶便无需为其还款行为负责,除非夫妇二人之间存在另有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通常情况下,丈夫在对外负债期间所引起的债务纠纷,其债权人并无权擅自处置或者强制执行其妻子名下的财产予以偿债。
然而,若这笔借款经确认属于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则这笔欠款可以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笔欠款。但是,对于离婚之后的夫妻共同债务,若判决书并未对欠款性质作出明确的表述与认定,即无法确定该债务究竟是属于丈夫个人的债务还是属于家庭合并共有的债务,那么,此时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就有权利决定是否要追加被执行人和他的配偶成为被执行人,如果未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告的请求,那么该笔借款将会被视为被执行人个人的责任承担。尽管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将与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执行主体无关的第三方纳入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之内,但是,除非存在法律列举出的特定事实以及理由支持,否则法院绝不可随意追加相关方为被执行主体,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
至于涉及到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形,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必须考虑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与困难。故而,当被执行人为个人且所负之债务属于个人责任时,其配偶不应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同时也不可强制执行其个人财产用以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在丈夫因为网络贷款而面临起诉的情况下,他的配偶是否会受到牵连,这要视债务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该项贷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必要的开支,那么可以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其配偶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甚至有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然而,如果该笔贷款属于丈夫个人的债务并且没有得到配偶的明确同意,那么配偶就不需要对此负任何责任,除非他们之间曾经达成过其他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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