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若发现物业收取费用存在不当之处,您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可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物价部门具有监督管理物业企业收费活动之职责和权利。
其次,亦可向房地产管理局投诉举报,作为物业企业的行业指导机构及相关政策制定者,该局有义务对违法违规行径给予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已建立业主委员会之类组织,也可寻求业主大会的支持与协助。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昆明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国家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实行分级制,分别为第一级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第二级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第三级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以及第四级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然而,由于各地状况与实际需求各异,使得各个地区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的具体额度不尽相同。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最终定额,应以各地物价部门所颁布的文件为准。
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可以参照以下方案:第一级收费标准:每平米每月
1.00元(已经包含税费及相关费用);第二级收费标准:每平米每月0.75元(已经包含税费及相关费用);第三级收费标准:每平米每月0.50元(已经包含税费及相关费用);第四级收费标准:每平米每月0.35元(已经包含税费及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倘若贵方发现所托管物业在收取费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则享有充分权利,选择妥善方式进行维权行动。首先,贵方可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因物价部门专门负责对物业收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贵方还可向房地产管理局投诉反映相关问题,作为物业行业权威指导机构,该局将积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贵方亦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业主委员会的协助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