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付抚养费,但是在看孩子应该如何处理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被确定为由某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额的养育费用。在此情况下,虽然探视权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亲自探望孩子,但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和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如若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则直接抚养方有权通过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对方严格贯彻并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合法职责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不付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需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确实存在可能性,这其中包括给付方向者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丧失了劳动力并且缺乏经济收入等因素。
此外,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抚养费的范畴不仅仅局限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还应涵盖医疗费用以及教育支出等项目。而且,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也并非固定不变,还有可能面临着必要的调整与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离婚之后,无论是何种情况,孩子的抚养问题都将由其中一方来直接负责,而另一方则肩负着支付相应抚养费用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享有探视权益的一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进行探望,但是却不可借此理由来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抚养以及支付费用的责任。如果有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作为直接抚养方的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法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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