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决定逮捕公安局执行后的讯问谁来问
在针对任何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方有资格负责此项工作。为进一步提升询问效率并确保其质量,同时防范违法行为及整顿纪律,保障询问过程中的安全性,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展开正式的询问时,至少需配置两人以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法院决定逮捕会通知家人吗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获批逮捕,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决定书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家属这一事实。
同时,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将其送至指定的看守所进行羁押。若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者,也应当在逮捕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在法院裁定批准逮捕之后,由公安局实施逮捕后的讯问工作应当由何人负责实施?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的问讯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专职侦查人员来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提升工作效率与保证结果精度,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以及严肃纪律,维护咨询过程中的安全性,侦查人员在进行问询时,至少需要有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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