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先前已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撤销处理,那么恐怕将难以留下所谓的“案底”了。
然而,如若在刑事领域发生过违法行为并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后,其犯罪纪录便可称之为“案底”。这些犯罪资料通常会保存在公安机关与司法部门的档案之中,这其实是取自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对于罪犯个人背景以及犯罪事实的客观记载,并且该记载具有永久性特征,因此也无法进行撤销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曾经遭受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撤案处理,那么可能会比较难在个人记录中留下明显的所谓“案底”痕迹。然而,倘若涉足于任何刑事违法行为,并经过由法院作出的审判裁决之后,便会无可避免地产生相应的“案底”。这些相关信息将会被永久性地保存在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部门的档案之中,作为国家对于罪犯背景情况以及犯罪事实真相的客观记载,并且是无法进行撤销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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