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保释与取保候审的特性差异时,我们发现它们的以下几点特征截然不同:
首先,从其基本理念来看,保释制度旨在提高公众对于国家权力的组织能力和抵御能力;而相较之下,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则在于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两种制度所适用的范围也有所区别。保释通常倾向于采用非拘禁措施处理,尽可能避免对被捕者进行监禁;相比之下,取保候审通常采取拘禁措施处理,甚至将其视为一种常态管理方式。
第三,从司法程序方面看,保释制度需要经过法官的审判裁定,赋予了当事人享有辩护陈述的权利;
然而,对于取保候审来说,一旦逮捕行为发生便会自动启动关押程序,且必须经过申请人的正式申请才可能获得允许。
第四,从当事人享有的权益来看,保释属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基本保护机制之一;但是,在取保候审的情形下,当事人仅拥有申请权而已,若未能得到批准,也就丧失了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可能性。
最后,从制度执行的灵活性来看,保释只能进行一次;而取保候审的实施,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多次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和罚款哪个责任大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背景下,相较于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无疑被视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尽管这两者均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但刑事拘留通常会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更严格管制。
然而,取保候审则主要适用于罪行较为轻微且无需采取牢狱之灾的囚禁措施,但仍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取保候审的严重性显然更高。因为行政拘留仅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取保候审则意味着行为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保释与取保候审之间涉及到的诸多环节,它们实际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保释制度更加注重公众对于国家权力组织所具备的抵抗力以及抵御侵犯的能力,通常采取较为温和的非拘禁措施,必须要经过法官的严格审查和裁决,以确保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且这种制度只能被执行一次。然而,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因此常常会采用更为严厉的拘禁措施,在嫌疑人被捕之后便会自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当事人仅仅拥有申请的权利,而且可以进行多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