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税收部门针对个人处以两千元(包含)以上,以及对公司或其他机构处以一万元(包含)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最终处罚决策之前,必须事先向受罚当事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通常应在九十个自然日内作出。自行政处罚案件正式被立案之日起,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此期限内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对于在现场即可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可根据事实依据立即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机关亦有权当场进行裁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不得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法体系中,对于涉及个人罚金额度过高(超过人民币两千元)以及企业或团体罚金额度过大(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处罚之前必须提前向事主发出通知,确保其有权利提出聆讯的申请,以展现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和维护,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过程中的透明度,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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