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保险不赔第三者险
在涉及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问题上,有两大类情况属于其无法承担的范畴。首先是交强险的部分免赔事项,具体来说包括:(1)驾驶人员尚未获得有效驾照或饮酒过量导致的意外事故;(2)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等。其次则是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赔范围,这主要包括:(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2)其他条款规定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负责赔偿的损失等。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哪些保险不能被强制执行
在众多险种中,诸如终身寿险或者消费型寿险、意外保险或者终身重疾等类型的保险产品都具有免于被强制执行的特质;无疑地,这类保险产品所包含的永续身故保险金或者全残保险金具备同样的豁免特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涉及到年金险项下的返还年金部分,尽管同样不受强制执行,但也无法规避税收和偿付债务的责任。
另外,如果直接将资金返还至客户银行卡账户,那么这笔款项将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然而,倘若客户选择不领取返还款项,而是将其储存于保险公司的账户之中,就能够实现豁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以下两类情形不在理赔之列:首当其冲的是交强险的免赔事项,诸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次,若不幸涉及到被盗窃或抢劫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同样无法获得赔偿。而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则明确排除了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以及在相关合同中已声明不予理赔的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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